第九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澜沧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设立澜沧江流域保护专项资金,建立澜沧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恢复澜沧江干流和一级支流两岸的植被,加强生态环境建设。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