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澜沧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澜沧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澜沧江流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