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限期恢复原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