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限期恢复原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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