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从事澜沧江流域保护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澜沧江水体严重污染的;

(二)擅自审批使澜沧江流域自然资源造成损失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