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在澜沧江流域发展旅游业,应当保护生态环境。旅游景点、线路、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澜沧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澜沧江游船等船舶应当采用环保燃料、环保餐具,并将废弃物集中回收,进行无害化处理。

游船码头应当建立回收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设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