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开发和利用第三十九条有效因开发建设造成澜沧江流域生态环境破坏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治理;开发建设单位逾期不治理的,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停止项目建设。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