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开发和利用第三十八条有效经批准在澜沧江流域内从事修路、水利和电力工程等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观及周围的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恢复植被。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