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在澜沧江流域禁止开发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井、钻探、开采地下资源;

(二)采砂、采石(矿)、取土、填土、淘金;

(三)开垦、爆破;

(四)擅自进行考古发掘。

在限制开发区内从事上述活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