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开发和利用第三十七条有效在澜沧江流域禁止开发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打井、钻探、开采地下资源;(二)采砂、采石(矿)、取土、填土、淘金;(三)开垦、爆破;(四)擅自进行考古发掘。在限制开发区内从事上述活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