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开发和利用第三十六条有效澜沧江流域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澜沧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澜沧江干流河道管理范围两侧100米以内,除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航道设施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沿江城镇的建设应当按照城镇的总体规划执行。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