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澜沧江流域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澜沧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澜沧江干流河道管理范围两侧100米以内,除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航道设施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沿江城镇的建设应当按照城镇的总体规划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