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第四章 回收经营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分拣中心、集散市场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开办者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经营者档案,做好经营场所的环保、消防、卫生等日常管理工作,对场所内的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制止。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