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第四章 回收经营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并定期消毒,不得焚烧废弃物,不得从事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拆解、清洗等再生资源加工业务。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