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第四章 回收经营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所在地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商务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备案。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