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所在地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商务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