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第三章 回收体系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参与和指导村(居)民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积攒、交售可再生的废弃物。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