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第三章 回收体系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建立以城市社区和乡镇为基础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新建住宅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结合垃圾回收设施统筹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场所。已建成的住宅项目,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所需场地;不能提供回收站(点)所需场地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周边回收站(点)派员定点定时回收。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