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动物饲养人、货主或者承运人未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害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消毒,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