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动物诊疗、科研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对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污染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