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货主申报检疫时,应当保证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如实申明动物免疫、畜禽标识、健康状况以及拟接收的单位、调运时间和运输方式等情况。

检疫申报人不得采取欺骗、贿赂等手段获取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