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