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动物定点屠宰场所屠宰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六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