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和抽检,不得擅自扩大采样、留验和抽检的种类和数量。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