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是本市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