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燃气事业发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