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是本市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