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燃气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燃气费用;逾期不交且经催告仍不交付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中止供气。用户支付所欠费用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气。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