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燃气费用;逾期不交且经催告仍不交付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中止供气。

用户支付所欠费用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气。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