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用户安装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并粘贴合格标识;对超过使用年限的,应当及时更换。用户对无合格标识的燃气计量装置有权拒绝安装使用。因用气量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性有异议的,应当按照国家计量规定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