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用户安装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并粘贴合格标识;对超过使用年限的,应当及时更换。

用户对无合格标识的燃气计量装置有权拒绝安装使用。

因用气量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性有异议的,应当按照国家计量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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