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节 法规解释第七十五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和撤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改变或者撤销市政府规章的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0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