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和撤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改变或者撤销市政府规章的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