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节 法规解释第七十四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条例七十五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撤销:(一)超越立法权限的;(二)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三)市政府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四)违背法定程序的。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0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