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节 法规解释第七十三条已修改依照本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法制委员会审议提出裁决决定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裁决决定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0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