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节 法规解释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市地方性法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0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