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节 法规解释第六十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家立法情况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情况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安排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市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0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