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节 法规解释第六十二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市地方性法规的汇编、出版和译本的审定。市地方性法规的条文释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写和审定。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0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