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拟定市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