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节 法规解释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市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市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