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节 法规解释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以及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市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要求。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