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下列项目应当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和县(市)、区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市属非竞争性国有独资企业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

(三)国有产权及股权交易项目;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

(五)特许经营项目、经营性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项目;

(六)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项目;

(七)排污权等各类环境资源交易项目;

(八)国家、省、市规定应当列入目录的其他交易项目。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