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专家成员应当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触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和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二)向项目单位征询确定公共资源交易竞得者的意向;(三)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四)排斥特定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的要求;(五)擅离职守等其他渎职行为。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