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专家成员应当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触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和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向项目单位征询确定公共资源交易竞得者的意向;

(三)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

(四)排斥特定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的要求;

(五)擅离职守等其他渎职行为。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