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依法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投诉。投诉时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不得阻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