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交易程序第十六条已修改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一)未经依法审批、核准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被依法采取限制措施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