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

(一)未经依法审批、核准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被依法采取限制措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