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鼓励未列入管理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