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下列项目,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确定代理机构代理交易事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市、区两级投资以及县(市)投资限额以上的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区级限额以上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市属非竞争性国有独资企业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
(三)市、县(市)、区国有产权及股权交易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前款所称投资限额的规定,经批准后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公布。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