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出版物批发单位和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的单位和个人存储、托运、邮寄或者运输违法出版物的,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的出版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