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文化经营单位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