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法与监督第十七条有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文化市场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