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与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从事文物拍卖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不具备文物拍卖资质的拍卖企业,不得拍卖文物,不得在拍卖品中夹带文物。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