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法与监督第十八条有效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调查、检查;(二)制止和纠正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三)查阅、调阅、复制、拍摄、录制有关证据材料,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四)依照法律、法规对有关物品、工具进行查封或者扣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