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与管理第十五条有效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有合法的来源证明,不得存储、托运、邮寄、运输违法出版物。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